2008中国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年第一期已经发送,没有收到的订户,请立即回电…
2006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钢铁工业要“淘汰落后炼铁能力约1亿吨,2007年前淘汰落后炼钢能力5500万吨等。200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取得实质性进展。”“2007年前重点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的落后能力;2010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等其它落后产能。”并且要求钢铁工业在“十一五”期间,产品结构调整取得进展,基本的产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2010年板带比达到50%;加快兼并重组,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形成两到三个3000万吨级、若干个千万吨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公司集团;国内排名前十位的钢铁企业钢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重达到50%以上。”
为引导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4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体系调整暂行规定》和《关于快速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精神,发布了《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要求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提高到70%,累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5亿吨,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下降25%,粉尘排放量大幅度减少,工业废渣(含粉煤灰、高炉矿渣等)年利用量2.5亿吨以上,石灰石资源利用率由60%提高到80%。
为切实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工作,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特急通知, 明白准确地提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泥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要求,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削减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要依法关停并转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的生产能力。”并且按照到2010年末全国淘汰2.5亿吨小水泥产能的目标量化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
为坚决遏制电石和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的势头,早在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根据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若干意见》,要求“坚决淘汰敞开式和1万吨(单台装机容量为5000千伏安)以下的电石炉”和“对超标排污的电石生产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2004年底前,经整改仍不能够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关闭。”随后,国家发改委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炭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该两个通知下发后,各地按要求对电石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电石行业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根据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若干意见》,要求“坚决淘汰单台装机容量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炉和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2005年底前,淘汰单台装机容量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炉。” 和“对超标排污的铁合金生产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2004年底前,经整改仍不能够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关闭。”
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又发布了《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再次强调“淘汰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矿热炉、3000千伏安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及以下精练电炉(冶炼硅钙合金、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电炉除外)、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等落后生产设备。”
2004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提出“坚决淘汰土焦。”2006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快速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要求“彻底淘汰土焦和改良焦设施“。同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彻底淘汰土焦和改良焦;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以上捣固焦炉除外),其中西部地区到2009年底。”
2007年5月,国务院以国发[2007]15号文发布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方案把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方案要求,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要通过淘汰上述几个领域的落后产能,实现节能1.18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40万吨;2007年实现节能31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同时,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138万吨,今年实现减排COD62万吨。
工作方案要求,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控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4、肯定JT立窑技术的应用成功,并不等于要向所有立窑公司进行推广,更不等于应淘汰的企业通过JT立窑技术改造来回避淘汰。JT立窑技术改造要有市场定位:主要在不具备建设2000t/d以上新型干法的地区、交通不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缺乏大型石灰石资源而拥有小型石灰石矿山的地区、对尚未列入“十一五”期间淘汰的年产20万吨以上的立窑企业,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任务,迅速改变原有企业的落后面貌而做必要的改造。但这并不代表对“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政策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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